编码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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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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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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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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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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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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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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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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