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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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盐业管理对象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盐业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整改完成情况未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