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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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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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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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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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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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呈报省工信厅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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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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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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