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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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4 号)第四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呈报省工信厅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整改完毕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