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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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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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盐、原材料、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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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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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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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应当下达催告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工信部门组织相关查封扣押。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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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查封扣押的。
不对本辖区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进行监督检查。
2.对应当查封扣押而未实施的。
3.因违法实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5.在查封扣押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查封扣押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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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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