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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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工信局
实施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使食盐专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