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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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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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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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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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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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专业设置等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按程序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承德市教育局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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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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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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