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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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86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办理。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备注
城市建设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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