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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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8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国人防〔2014〕235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防字〔2015〕19号;条款号:二、调整后省人防办审批事项(五)国家、省人防办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三、调整后设区市人防办审批事项(四)设区市人防办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投资项目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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