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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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73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实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办理。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备注
勘验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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