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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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6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城市建设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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