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审批局
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6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在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活动的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或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一)展览;(二)集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培训或者其他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三)设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管线及设施;(四)勘察、测量或者设置监测、测量标志及设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社会事务审批科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