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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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56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企业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05年12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办理。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备注
市场服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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