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审批局
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5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连锁总部)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依据文号:厅字〔2018〕53号。第三条:(十二)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批复》,依据文号:冀政字﹝2018﹞66号。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将此次机构改革前由市级负责、适合属地管理、风险程度较低的部分药品许可、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委托监管事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局根据我省实际依法确定),机构改革后明确为省药品监督局职责的有关事项,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下同)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场服务审批科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