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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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第二部分第(一)、(二)条: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2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办理。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备注
投资项目审批科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