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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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0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交通商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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