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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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许可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方式多样化发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令执行社会公益性任务,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交通商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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