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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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交通商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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