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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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社会事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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