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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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序号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实施部门: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序号5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宙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衔接下放事项第13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省文物局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45项:委托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社会事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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