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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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社会事务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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