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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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
行政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16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 2016年9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和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场服务审批科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