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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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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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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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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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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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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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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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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