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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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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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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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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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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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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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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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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