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