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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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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