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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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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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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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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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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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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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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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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