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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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责任事项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