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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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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