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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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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