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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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行政主体
承德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00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 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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