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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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审查意见(不同意组织验收的要告知理由),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决定,(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的制发送达竣工验收鉴定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并归档。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遗留问题和移交等后续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组织验收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项目验收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进行项目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主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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