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9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
权力事项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水务局
|
||
实施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