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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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4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水事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六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厉害关系人意见,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制作行政裁决文书。4.送达责任:将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河北水利网进行信息公开。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决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的。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裁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