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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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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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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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水务局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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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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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出自然灾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申报材料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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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2、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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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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