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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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1.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1-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取水审批的机关依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的监督管理。”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a01.0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