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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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水保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对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和变更批准情况检查,对弃土弃渣情况检查,对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2、处理责任: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3、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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