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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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1.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2.财政部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暂行法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 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局属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机关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对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处罚追责;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