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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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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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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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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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会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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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2.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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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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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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