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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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处置责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事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适用、当事方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当在印发后及时寄送所在地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由其转送达当事方。3.事后监管责任:责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督促当事人在整改通知明确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检查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水务局。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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