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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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3.事后监管责任:责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督促、组织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留存相关资料,将整改结果报送检查单位。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义务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2.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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