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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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8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的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责任事项
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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