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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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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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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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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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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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管理权限内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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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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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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