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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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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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河道采砂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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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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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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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监察责任: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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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2、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3、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4、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5、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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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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