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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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6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责任事项
决定责任:封闭原取水井
追责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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