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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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6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决定责任: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追责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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