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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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6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防汛清障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墉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责任事项
决定责任: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查出的防洪隐患和行洪障碍不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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