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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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行政主体
市水务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部分修改;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部分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水的违法行为(或下级水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钱,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