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事项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财政局
|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期限进行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执行责任:依照投诉处理决定书执行。
|
||
追责情形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