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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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2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财政票据监督的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移送责任:对违纪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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