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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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的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第四条;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2)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3)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4)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会计相关环节监督检查失职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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