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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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财政检查、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行政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2)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财政检查报告。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行政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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