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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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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